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對文化部成立藝術銀行的一些觀察與期待(二)

【文/策展人暨藝評家 王嘉驥】

策展人暨藝評家 王嘉驥

針對文化部啟動「藝術銀行」業務一案,本專欄於5月號提出看法之後,官方與民間接續也有不少討論,可以參閱本刊6月號所做的「藝術銀行論壇」專題。有關執行方式的探討,文化部和藝術界代表,乃至於關注本案的立法委員,已有不少疑義上的辯證或提醒,我無意再做複述或贅言,而希望從更寬的視野,針對台灣的現實與原則性的議題,提出另外的思考及建議。
首先,文化部一開始即高分貝地強調「藝術銀行」的「租賃」用途,此一修辭確有必要暫時收斂。如我在5月號的文中指出,藝術銀行目前空空如也,尚無作品的積累。在這種情況下,若還一味誇耀租賃的功能,未免給人本末倒置的觀感。而且,已有不少專業人士質疑,官方目前所提以作品購入價格的0.4%為租賃的收費基準,非但不符合業務常理,而且遠低於現實行情。原因是,他們所指的租賃費,實際含括了保險、運輸和佈卸展費—這當中還少算了專業的諮詢和規畫費,以及因應實際展出,可能需要配置的設備(譬如燈具、電器等等)成本。而稍有藝術行政常識的業者都知道,光是作品的保險費用,基準就在報價的0.4%至0.6%不等或更高,而且是按整月計算。也就是說,藝術銀行目前的規畫根本是用「自願」賠本的方式來計算租賃的業務。就以此論,除非文化部能夠釜底抽薪地將「藝術銀行」明文表列為國家文化施政的一項「長治」—譬如10年、20年,甚至30年?—計畫,否則,哪日龍應台部長不復在位,或是施政領袖與政權更替,「藝術銀行」隨時可能因為持續的赤字而輕易成為新人新政整肅或裁撤的頭號犧牲品。
其次,為了「藝術銀行」能夠在有限的經濟資源下盡速掛牌開張,尚待成熟且價格較低的青年創作再度成為受益者。截至目前為止,官方的修辭也明顯偏向此一思考。為此,也有專業人士指出—我也認同—文化部有必要針對該部自2003年以來的「青年藝術作品購藏徵件計畫」專案,通盤思考,考慮納入「藝術銀行」的核心資源,以收水到渠成之效。截至目前為止,已知國美館因該案所累積的作品至少已達400餘件或更多。倘若文化部能循國有財產相關的法規,合法調整該批作品的名目及用途,轉為「藝術銀行」的基本庫存,進而滿足龍部長極為期待的「租賃」之用,或許最為兩全其美。
事實上,上述建議應有其可行性,值得文化部依理推動。回顧該「專案」發展歷史,確曾在97年度(2008)擬定為「青年藝術家作品購藏與流通計畫」(包含「青年藝術家作品購藏計畫」及「青年藝術家作品流通行銷計畫」二項子計畫),其精神與定位與目前「藝術銀行」不無謀合之處。但不知為何,自98年度迄今,該青年購藏與行銷專案又更名為「青年藝術家培植計畫」。儘管如此,仍可確信,只要文化部願意,「青年藝術家」專案應無併入「藝術銀行」的困難才是。再者,由於定位為「專案」性質,該計畫與館內既有較嚴格的常態典藏制度,在本質上和購藏的考量上,標準也顯見不同。簡言之,「青年購藏」做為「專案」,原意是為了鼓勵,更像是對優質青年藝術家的一種贊助。無論如何, 「青年購藏專案」的資源應與「藝術銀行」匯流共享,才能擴大加乘的效益。
為了長治以及長遠發展,官方美術館是否適合經營「藝術銀行」的業務項目,這也是專業人士較有關注與疑慮之處。就藝術銀行的定位而論,必然涉及特定對象的服務與交易關係,即使不是為了商業利害的目的而設,也會涉及金錢的收益。官方美術館與藝術銀行的任務導向終究不同。前者以服務普遍大眾的藝術審美為主,藝術銀行成立的目的及其租賃業務,則是為了購入藝術品做為資本,同時,藉由特定的服務契約獲取應得的服務費,以及因合適的交易而收益,讓營收回饋至銀行業務的推動。以當前政府保守的體制看來,官方美術館兼營藝術銀行並不有利。如果中央政府有心維持藝術銀行的位階與高度,或許應該另行成立中央級的「藝術銀行基金會」,或是考慮委託現行已有位階,且有專業口碑的「國家文藝基金會」—在旗下成立「藝術銀行」的專職單位。如此,除了較好面對各級官方單位,未來也更具彈性,方便承接來自民間企業的藝術租賃或相關的委託。而且,由於「國家文藝基金會」的上屬即是文化部,兩者之間的權屬或責成關係,應也較無疑義。(待續)
【《典藏今藝術》2013年7月號;訂閱典藏今藝術電子版】


轉貼來源:UDN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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