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介祥】
藝術銀行是多邊功能的公共政策,其一:對藝術家進入市場前,或未有市場的藝術作品進行拓展,並增加機構本身收入管道。其二:推廣和培養公眾對當代藝術和真跡作品的審美和鑑賞力。其三:從藝術欣賞群眾中開發中間級收藏群。其四:充實公共藝術資產之典藏,這個多功能的政策目的在於從創作到觀眾,從產出到收藏的各環節之銜接。
公共典藏機構的時代任務
澳洲藝術銀行庫房。
有論者認為可以直接以「青年藝術家作品購藏計畫」徵得的作品經營租賃業務,但美術館界都知道這萬萬不可,因為這跟公共典藏機關的原則、歷史責任相違,也和進行購藏時的契約關係不符合。美術館以一般典藏流程收進來的作品,基本上是不再釋出的,儘管國際間有些美術館有典藏品釋出辦法,但皆視每一筆釋出為特例。美國已有幾間美術館將捐贈典藏品在多年後賣出,被捐贈者家屬控告的案例。作品進入美術館時創作者或捐贈者有何動機和目的、期待和想像,是否訂有契約等,公共典藏機構都應該以最慎重的態度處理。美術館有公共性和歷史性任務,每屆的美術館館員只是接手守護這些文化資產,它們是要留給未來世代的,如果美術館對作品的進出程序不慎重,典藏品就不會累積出價值,也會使捐贈者卻步。藝術銀行的模式是相對於美術館較有彈性的典藏品運用,且在購藏時就必須將機制目的和營運說明清楚,但對於購藏品的文化資產的管理原則和責任,是和美術館一致的。
藝術銀行為平行於補助政策的機制
藝術銀行在選擇購買藝術品的標準,除了作品本身的藝術性外,還限於租賃業務的需要,選擇條件和美術館之永久典藏計畫的標準不會全然一樣。而以租賃業務和推廣當代藝術的任務,選件雖求取多元性,但無法以普遍照顧藝術家為選件考量。因此藝術銀行與其說是嘉惠藝術家,不如說是針對藝術品的政策。因此我們不宜視藝術銀行為補助政策來檢視,以藝術品為主體的政策之可能性在於刺激出更大的藝術經濟規模。同時,藝術銀行與藝術家之間的契約關係是必須非常嚴謹的,除了作品的安全和完整性外,它應注意不宜限縮藝術家職涯可能產生的商業性和著作權利益。而政策方面不應該認為這是照顧藝術家的政策,因為藝術銀行的形式與發生創作所需的條件無關。
開發有潛力的中間收藏群
藝術品有經濟規模,其歷史是遠早於國家文化政策的。任何關於藝術品的文化政策,對於創作端和市場的影響,都要考慮文化表現的自主特質,以及藝術經濟裡的市場規則,不必揠苗助長,也不必越俎代庖。有慮者想到藝術銀行政策會不會引起創作者朝向特定風格方向發展,其實只要購藏委員會周密地斟酌銀行庫藏品的藝術性和多元性,投機主義就不容易出現。同時,藝術銀行的作用不在於和藝術市場重疊,而在於將藝術愛好者的審美需求導向藝術市場。因此藝術銀行推廣的對象不是收藏家,而是在於有潛力開發藝術租賃、藝術收藏客群的公開空間,如藝文中心、公益性基金會;創意性及激盪性的工作環境,如律師事務所、管理和科技產業之廳室等;醫療和休憩機構,以及商旅空間和建案接待中心等。但透過藝術銀行購藏的作品屬於公共文化資產,它的使用必須符合公共性,而非以租賃價位造成屏障,因此目前國美館接手的藝術銀行,傾向先朝公務機關,如縣市文化局、各級學校、公共醫療機關等,推動藝術真跡的展示效果。而如上揭之政策目的,藝術銀行以銜接藝術經濟為原則,與公共機構欲開發的「觀眾」與「收藏潛力群」還有一點距離,這段距離必須靠著一群有佈展力又具行銷長才的團隊做規畫。
以「雙軌」建立價值與價格的可交換關係
我們必須理解,藝術品價值的保存,必須靠著藝術品本身的價格。藝術品有價格,擁有它們的社群才能以它們的經濟價值開發出典藏、推廣、展示和修復的花費。過度的公共收藏會讓市場不夠熱絡,藝術品沒有和價值平行發展的經濟,無法創造它們可換算的價格。而沒有美術館的收藏,靠著金錢往來的藝術品價格沒有藝術史和歷史的評價定位,容易任由市場炒作哄抬。如果價值和價格沒有交換關係,藝術品越來越珍貴卻也越來越舊,反而會逐漸成為社群的負資產。近年歐、美有一些美術館在經濟極窘迫的時機,以賣出藝術品做為挽救營運的最後手段,雖不得已,但此方式的確是以藝術品搶救藝術資產的模式。
公共典藏品運用極大化
做為公共政策,藝術銀行與藝術市場的關係必須釐清。和美術館相比,藝術銀行的庫藏品在價值和價格的交換上比較有彈性,但卻不宜將雙軌變單軌,將價值和價格同等化,或成為替市場抬轎的機制。藝術銀行的起頭端是尚未進入市場之藝術家具潛力的作品之收藏,尾端則是一旦有藝術品隨著藝術家的成就或市場價格向上調整,租賃業務的成本隨之提高,藝術品可以從藝術銀行轉移到其他典藏機構永久收藏,或極少件作品在慎重考量下可賣出。「雙軌」的意義並非讓藝術品透過公共平台買進賣出,而是指藝術銀行的作用分成推廣收藏群(藝術真跡品以切割之價格分享),以及分享精神資產(當代藝術的價值分享)兩軌,是公共典藏品的極大化運用。
最後,政策面還必須謹持的原則是,藝術銀行雖以租賃為業務,但它所經營的藝術品都是公共資產,它們都必須有公共典藏品等級的照顧維護,既是對創作者負責、對公眾負責,也是這些資產的世世代代的繼承者之責任。
【《典藏今藝術》2013年6月號;訂閱典藏今藝術電子版】
轉貼來源:UDN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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