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 星期六

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 慷表演團隊之慨?—身障法修正條文出爐 表演場館與團隊如何因應?(下)

【文字/朱安如、黎家齊】
將成本轉嫁到表演團隊身上,合理嗎?
表演藝術聯盟秘書長于國華表示:「場館單位若依據此法,將因優惠免費或半價而增加的成本落差,轉嫁到表演團隊身上,是極不合理的事。表演藝術團隊也是需要受到補助的族群,在立法過程中,卻顯然忽略了表演藝術團隊的聲音。這突顯修法人士對表演藝術的認識不足,欠缺思慮,導致修正法規的條文不清。假設保留了席次卻產生空位呢?成本差價誰來負擔?若是高價位的演出節目,主辦單位能否接受?條文訂定過程,曾找表演藝術團隊參與討論嗎?若表演藝術團隊無力執行,是否反而造成對身心障礙者的二度傷害?法規不清、無施行細則,是否形同中央主管機關的失責?」
修正條文的提案立法委員之一陳亭妃表示,環衛委員會上確實討論到,針對表演藝術團隊,此法規不該無限上綱,主辦單位只需事先告知席次限制,售完為止。然而,這些攸關表演藝術團隊成本考量的附帶條件,並未確切體現在的條文或施行細則當中;該期委員會記錄(註)中,也只看見「請教育部協調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閱聽環境」的「附帶決議」,立法粗糙與草率可見一斑。
此法案立意雖好,但卻缺乏審慎考量,應需補充施行細則,以保障表演藝術團體及民設展演機構不至觸法,看似已是當務之急。其實,回歸之所以要修正條文的初衷,不難發現另一思考盲點:我們是否真能理解、接受身心障礙者真正的需求?表演藝術場館硬體設施高規格的限制,也來自於對演出更細緻、完善的追求。相對來說更應尊重身而為人感受細節的表演藝術領域,「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閱聽環境」從身心障礙者如何抵達表演場館位置,到觀賞的視野、高度等觀賞品質,就現有場館空間來說,確實需要投注龐大心力、經費,加以妥善規劃、改進,其實就算屏除表演藝術「演出座位與成本一個蘿蔔尚未滿一個坑」的生態實情,其他藝術展覽空間也是需要一個欣賞人流合宜的比例,若是無限地開放入場人次,相信也會對欣賞品質產生負面影響。相較之下,與其他風景區、康樂場所一視同仁,一味追求票面價格降低,這法條是否流於政府便宜行事的規避?欠缺全面性的思考與欠缺「美學欣賞」養成的基本概念?此外,公營、公設民營單位的成本落差由全民買單,民營單位的成本落差,則在沒有機會參與討論的狀況下,被立法規定需要自行吸收,這也是值得商榷之處!
法案通過前,各界皆不知?
內政部人員指出,相關事項都有轉知各部會,可是文化部卻表示會再了解、溝通,主管單位顯然不知情。另法令、草案都經過公告,內政部也表示民眾也可自由透過網路下載、複製包含完整立法研議過程的立法院公報,那為什麼由高學歷、高知識分子組成的表演藝術團隊們,卻仍然會說「不知道」?為什麼台灣社會裡大多數民眾,已經養成不主動關心立法院修法的過程及結果?──即使這些法令可能深深影響自身權益!
但話說從頭,其實談如何排除草案公告後,再透過第四權的力量,提醒公權力感到陌生而難以加諸考量的部分?已是太晚。這份自省,也在於台灣人行之有年對立法運作認知的有限與對非主流議題的漠然……當然,這又是另一個議題了。
註:立法院公報第101 卷第65 期委員會紀錄,請參考以下網址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106502;0063;0099
※延伸閱讀:
‧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 慷表演團隊之慨?—身障法修正條文出爐 表演場館與團隊如何因應?(上)
【完整內容請見《PAR表演藝術雜誌》2013年2月號;訂閱PAR表演藝術電子版】


轉貼來源:UDN新聞網

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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