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柳暗花明又一「村」?「藝術村擴充新定義」v.s.「政策一統治理空間」關係猶待辯證(下)

【文/吳牧青】
文化部、國藝會的政策聯動
藝文界的工作者都深知一條文化部規定︰「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長期以來,以創作為核心的文化工作者向來對國藝會對於藝術本位的專業尊重有目共睹,國藝會勤於業界溝通也準確地觀測生態。但就文化部藝術村補助機制辦法近期的更迭,國藝會和文化部的牽連相形變得明顯,與政策同步的狀況也愈常出現,去年文化部的藝術村補助動見觀瞻地調升獲補金額和件數的同時,國藝會也宣布今年起,取消美術、音樂、舞蹈、戲劇的「展演空間營運」補助,也同時取消音樂、舞蹈、戲劇的「排練場所租金」項目。(參見表3、4、5、6)
於此同時,文化部修訂了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自今年起增加補助「營運類」補助項目,這象徵文化部將全面接手所有藝文空間補助的資源,國藝會的補助走向創作化和研究化,對於鮮少變動常態補助項目的國藝會,這種政策配合的舉動亦不尋常,亦即,上段提到「國藝會與文化部不重複補助原則」的強調原因,其實在於國藝會的補助政策向來有其獨立性,所以才需要在補助條款當中不斷強調和文化部補助不予以重疊原則。如今,文化部和國藝會對於空間補助政策的同步聯動,有追論其背後意義的必要。
治理新風向,新隱憂
過去從文建會到文化部的補助政策之所以讓藝文界抱持的疑慮感其來有自,過多的短期政治指導左右了資源挹注的方向,諸如︰
一、應常態化的補助日程朝令夕改︰單就「藝術村補助」機制而論,近六年的受理時間分別曾出現在8月、6月、3月、6月、1~3月,最新的版本(2013年11月)則又提前到前一年度的12月受理,與上年度的獲補名單公布(8月下旬)相距竟不到四個月。以2013年為例,已過2/3的年度要在1/3不到的時間內核銷結案補助預算,其補助效能與品質當然堪虞。(11月下旬完成)
二、關於公營和私營藝術村的補助機制妾身未明︰目前台灣藝術村的空間營運,有公辦公營、公辦民營、私人自營等三大方向,其中近年對於縣/市政府便利於行政效率為由衍生而出「(縣/市)文化基金會」介於公股民股參半的營運,究竟當屬公營或是公辦民營,定義莫衷一是。於此,最新版的「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作業要點」增訂了受補單位若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對不同財力等級的地方政府又申訂了五種不同補助比例的上限原則,在文化部對於公營和民營藝術村補助政策究竟是否合宜混為一爐共同評鑑,也欠缺任何的討論與遊戲規則。「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提供空間予視覺藝術家進駐要點」和文化部的藝術村扶植計畫對象為公營藝術村,顯然也有重疊之處,就去年度而言,桃園縣的馬祖新村同時獲前者補助150萬,亦獲後者補助70萬元。在文化部希望補助資源得以雨露均霑而三申五令要避免和國藝會重複補助的同時,政策上的動作將空間補助機制收回文化部統御,卻又無法釐清部會內部各種補助機能的劃分,顯然缺乏說服力。
三、短打型政策式︰文建會時代從2008年起推動的「台灣生活美學運動」,即為顯著之例,「藝術介入空間」、「生活美學主題展計畫補助」皆推動了四年,相較於其他空間展演性質的(單件)補助額度較常態大且不穩定,「藝術介入空間」於去年初宣告廢止,弔詭的是文化部才於廢止前半年在台北車站大廳自行製作了「藝術席捲空間」,姑且不論這樣的計畫是否承襲民間舞團近年的空間展演風格(如︰周先生與舞者們的「舞蹈旅行計畫」或世紀當代舞團「永康藝族」快閃表演計畫),這般流於短打型的政策補助,也讓藝文創作者在製作思維上疲於奔命。最近的一例,便是自2009年起舉辦了四屆的「華山生活藝術節」亦於2013年劃下休止符,文化部長表示這是它「階段功能性完成」將要移到高雄衛武營。
四、再論「文創/藝術」空間政策︰如本文前述的觀察,若2012年的藝術村扶植計畫名單結果,乃暗示文創產業亦包含在藝術村的補助之列,那藝術界的輿論風氣長期以來對當局文創政策歪曲的「抵制」行動,顯然應另有所扭轉與回應的企圖。就空間補助政策而言,2010年起文建會推動「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此一年三梯次受審的補助政策推動迄今即將屆四年,歷來名單鮮有藝術空間入列,於此藝術界需要追問的是︰如果文創產業可入列藝術村扶植計畫,那文創事業的空間補助是否也應納入藝術空間補助?
五、格式化的國際交流風潮︰誠如藝術界論壇對於「國際連結」的焦慮,以及施政者長期以島國之憂意欲「拓展國際能見度」的政績需要,前者的思慮反映在國藝會的補助機制,後者則反映在文化部的補助政策乃至於標案化的國際展演需要,這樣的合流與共謀,藝壇需要再自問的部分是︰這是否為真實藝術的生態所必須面對的?藝術村的補助條款增加了「國際駐村」的較高額度比例,能有多少確實的回應在國際連結上?藝術界近期如「打開–當代藝術工作站」和「奧賽德工廠」的東南亞藝術社群交流計畫,確實打造了一種新視野,但隨之而來的文化部「翡翠計畫-東南亞人士來台文化交流合作補助案」又有多少的新意與激盪是當前的國際交流的需要?此外,國際交流格式化和懶人包化的複製,亦應被當局放大審核與檢視,像是一魚二吃、三吃的相同藝術網絡合作計畫,能否一再被補助?已定居在台的外國籍藝術家,是否又能稱之為「跨國製作」 這都將左右台灣對於國際交流的開拓觀點落在何種尺度上。
前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藝術村營運部總監、現任亞洲現代美術館副館長蘇瑤華對於藝術進駐的核心價值多次強調在其「網絡交流」(networking),現今文化政策和藝壇思維再因各種需求和風潮變遷再度回到以「藝術村」定義的延伸和討論,藝術界對於「藝術村」的回應能量,將攸關著創作者和治理者之間的生態拉鋸,究竟藝術工作者將引領當局政策給予更多元的自由度和長遠視野,或是文化治理單位藉著資源分派的收割工具一統藝術政治的空間生態。
※延伸閱讀:
柳暗花明又一「村」?「藝術村擴充新定義」v.s.「政策一統治理空間」關係猶待辯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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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來源:UDN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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